聯絡電話:(02)3343-3959
最新消息

請求遷讓房屋事件

Post Update by 吟盈法律事務所 on 2023-09-26 14:38:48
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187號民事判決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】



本件委託人將房屋出租給被告,但被告卻未準時給付租金,經本所律師協助請求被告將房屋遷讓返還,並向本件委託人支付積欠之租金、違約金等。

▼ 關鍵字:積欠租金、違約金

 
  • 本文標籤: